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方受伤可要求哪些赔偿?
本次交通事故中,此次事故龙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案件简介】
法院案件编号:(2010)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23号
国晖律师事务合同号:(2010)粤晖民交字第0003号
2009年11月19日,原告李某乘坐龙某(被告一)驾驶的郭某(被告二)所有的粤B/HN1XX号车辆行驶至深圳市罗湖区延芳路段时与公交车相撞,造成原告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至深圳平乐骨伤科医院门诊治疗。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龙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后经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原告为伤残九级。郭某系肇事车辆的车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龙某、郭某及其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被告三)赔偿如下:
1、赔偿原告李某鉴定费人民币700元、医疗费人民币3153.18元、误工费人民币3133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25596元、交通费人民币50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
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龙某、郭某未作答辩。
被告三辩称:
1、原告是粤BHN112号车辆的乘客,被告三只是该车的保险人,而不是侵权人,故被告三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2、粤BHN112号车辆在被告三处购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三只对粤BHN112号车辆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并非粤BHN112号车辆的被保险人,故被告三不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另一车辆粤B57327在被告三处购买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09年5月16日至2010年5月15日,因该车在本次事故中部承担责任,故被告三只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责任,被告三已经对本案另一受害者在无责限额内赔偿了人民币6192.1元,并为粤BHN112车在无责限额内赔偿财产损失人民币100元,
4、原告李某请求被告三承担诉讼费于法无据。
【本案判决】
后法院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并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52252.65元。
二、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交通事故损失人民币5807.9元。
三、被告一龙某、被告二郭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李某交通事故损失人民币46444.75元。
四、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交通律师点评】
本案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依照相应规定只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义务,因为车辆无责,所以在无责任限额11000元的范围内承担义务,事故剩余的损失需由龙某和郭某承担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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